滨州市社会心理服务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对社会心态的监测和预警,提升社会风险管控能力;建立重大突发事件的社会心理服务应急预案,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为公众开展心理疏导。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