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停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