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设施运营和使用第十九条有效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依托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设置的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以及利用政府未出让土地等设置的停车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授权或者批准的经营管理者负责运营和维护;其收入是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其所有权人可以自行运营、维护和管理,也可以委托运营、维护和管理。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