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依托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设置的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以及利用政府未出让土地等设置的停车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授权或者批准的经营管理者负责运营和维护;其收入是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社会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其所有权人可以自行运营、维护和管理,也可以委托运营、维护和管理。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