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鼓励多元社会主体参与公共停车场投资与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政策方面给予支持。

鼓励综合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人防工程以及公共汽车站等公共设施的地下空间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广场、绿地、人防工程等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