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除抢险救灾外,临时占用绿地,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公示牌应当注明批准机关、项目名称、施工期限、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及监督电话。公示期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