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古树名木树冠边缘外五米范围内为控制保护范围。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保护标志,必要时应当设立护栏等保护设施。

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做好监督和技术指导。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