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条例/第四章 保障监督第五十一条有效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社会信用综合管理等部门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领域信用管理,依法记录、归集、共享和公开公共信用信息,对信用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