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条例/第三章 多元化解第三十一条有效行政机关发现作出的行政行为确有错误应予纠正的,应当主动纠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的单位依法向行政机关发出关于行政行为书面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建议期限内反馈办理情况。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