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协调机制,加强与银行、保险、担保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和政策协同。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乡村振兴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引导金融资源配置到现代特色农业、生态循环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开展保单、农机具和大棚设施、活体畜禽、圈舍、养殖设施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质押贷款业务。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