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小农户、农业经营主体等涉农主体的融资增信机制,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和推动农业信贷担保机构降低担保门槛、扩大担保覆盖面。财政出资设立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应当主要为从事农业生产和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经营主体服务。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