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乡村人才素质提升,创新培训组织形式,加强物业服务、家政服务、养老护理、装饰装修等技能培训,培养种植养殖、经营管理、电子商务、文化旅游等方面的农村实用人才。

鼓励开展订单式乡村人才培养,支持农民到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接受专业培训,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