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完善种业扶持政策,建立健全特色优质种质资源保护体系,支持育种基础性研究、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优良品种引进推广,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参与育种研究,促进繁育、推广一体化发展,培育扶强种业企业,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