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耕地用途管制,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禁止闲置、荒芜耕地,应当支持符合转化耕地条件的盐碱地等后备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