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四十三条有效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就业、生活、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