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四十一条有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对社区矫正对象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和扶持社区矫正对象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