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执法职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