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也不得在约定付款方式之外变相延长付款期限。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拖欠账款行为防范和治理机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专项清理、审计监督、责任追究等措施,防范和治理拖欠市场主体账款行为。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