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实行登记、交易、缴税以及水、电、气过户等事项“一网通办”。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推进全业务类型“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常见登记类型,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具体常见登记类型,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