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按照国家规定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禁止违法设置市场主体登记前置许可条件。拓展企业开办平台功能,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设立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员工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医保开户、银行预约开户等事项“一网通办”。除涉及前置许可外,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市场主体开办手续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市场监管和相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变更登记办理流程。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