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鼓励、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