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有失职失责行为的,按照规定予以追责和问责。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