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分别组织编制市、县(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或者修改城市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