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参与海绵城市相关工作,研发、推广、应用海绵城市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工矿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开展厂区、矿区特色海绵设施建设,改善厂区、矿区生态环境,建设绿色智能工厂。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