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参与海绵城市相关工作,研发、推广、应用海绵城市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工矿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开展厂区、矿区特色海绵设施建设,改善厂区、矿区生态环境,建设绿色智能工厂。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