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将海绵城市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海绵城市有关重大问题。

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在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范围内,做好管理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