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行维护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损毁海绵设施。单位和个人确需临时拆除、改动、占用海绵设施的,应当征得海绵设施所有权人和运行维护责任主体同意,承担包括恢复、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在内的全部费用。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