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七条有效监理单位重点承担下列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一)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督促整改;(二)加强对工程原材料的见证取样检测,保证进场原材料先检后用,对检测不合格的原材料应当进行退场处理;(三)加强对海绵设施隐蔽工程施工的监理工作,确保按图施工。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