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将城市内涝防治标准、可透水地面面积比例、天然水域面积比例、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生态岸线率、城市水体环境质量、雨水资源化利用等纳入指标体系。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