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明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指标要求和建设内容。

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具体内容和指标要求。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设置海绵城市建设专篇,专篇内容应当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