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有效供热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坚持城乡统筹、节能环保、保障供应的原则,科学配置热源,完善城市供热管网布局,逐步向镇和农村社区延伸。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