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用热等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审批服务、市场监管、大数据、城管等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