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处理供热重大事项,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