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在采暖供热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二日通知热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热用户。连续停止供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依据停供时间退还或者减收相应热费。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