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水电专营企业等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供热设施用房、水电等供热配套设施的维修维护工作,保障供热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