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供热条例/第四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供用热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按照以下方式划分:(一)供热企业建设或者接收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二)用热设施和尚未移交供热企业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三)其他供用热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由供用热合同约定。保修期内的供热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