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供用热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按照以下方式划分:

(一)供热企业建设或者接收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

(二)用热设施和尚未移交供热企业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

(三)其他供用热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由供用热合同约定。

保修期内的供热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