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延长采暖供热期限、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旧住宅区供热设施改造等。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