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二十七条有效新建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在首个采暖供热期开始两个月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用热申请。住宅小区单栋建筑申请用热户数达到百分之四十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申请用热户数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一)新建住宅集中交房之日起两个采暖供热期内,建设单位向供热企业补足缺口户数的基本热价的;(二)供用热双方对供热温度、供热时间和交费金额等协商后达成一致的。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