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二十六条有效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停止供热或者降低供热质量。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