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本条例所称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其中工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放射性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