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智能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第五章 安全保障第四十三条有效智能网联汽车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应用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