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应用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投保商业保险。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覆盖智能车联网设计、制造、测试、销售、应用、数据与算法服务等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的保险产品,为智能车联网企业提供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知识产权保险、责任保险等保险服务。

鼓励智能车联网相关主体联合设立智能车联网社会风险基金,对因相关事故遭受人身、财产损失的受害者,因责任无法认定等原因不能及时得到赔偿时,先予补偿。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