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智能车联网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监测,开展监测预警通报、数据合规和安全保障等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智能车联网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和处置工作。

智能车联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智能车联网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安全保护责任。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