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数据、个人信息、车辆运行、应用服务等方面的智能车联网安全保障体系。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加快研发智能车联网安全技术和产品,参与智能车联网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