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建筑工程装修、装饰使用燃烧性能为易燃性材料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墙保温材料使用燃烧性能为易燃性材料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使用的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车间、仓库、集贸市场、商场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内安排员工集体住宿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确定责任人进行统一管理的。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