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十五条有效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标识;未设置标识的,不得投入使用。已经交付使用但未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标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建筑物所有人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予以设置,并确保其完好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机构予以督促、指导。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