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十四条有效公共建筑的外墙保温施工作业不得在营业、使用时进行;居住建筑外墙保温施工作业时应当安排专人进行消防安全巡逻,并做好巡查记录。公众聚集场所营业、使用时,禁止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