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安全要求开展转让、租借、管理、使用等活动,并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接受国家安全机关的监督检查,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转让、租借、管理、使用等信息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