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安全要求开展转让、租借、管理、使用等活动,并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接受国家安全机关的监督检查,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转让、租借、管理、使用等信息通报国家安全机关。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