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条例/第二章 投资促进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费用减免、用地指标保障、公共服务提供等方面的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市场主体,不得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制定、实施或者变相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在要素获取、资质许可、经营运行、招标投标、税费减免等方面享受平等待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