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条例/第四章 优化服务第三十六条有效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法律服务专业机构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知识产权保护、股权设计、融资、税务、劳动用工、纠纷解决等法律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