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法律服务专业机构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知识产权保护、股权设计、融资、税务、劳动用工、纠纷解决等法律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