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法律和税收协定规定的税收优惠。

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与税务机关谈签预约定价安排,稳定未来一定期限内合理的转让定价政策和本地企业利润水平,提高税收确定性。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