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条例/第四章 优化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对促进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有重大贡献的外商投资项目,给予用地、用能、用工等政策支持和物流、人员出境入境等服务保障。发展改革、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外商投资项目服务制度。对重大外商投资项目,通过建立绿色通道、提供“一站式”服务等方式,支持项目落地;对列入省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由省重大项目建设协调机制予以推进。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