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对促进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有重大贡献的外商投资项目,给予用地、用能、用工等政策支持和物流、人员出境入境等服务保障。

发展改革、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外商投资项目服务制度。对重大外商投资项目,通过建立绿色通道、提供“一站式”服务等方式,支持项目落地;对列入省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由省重大项目建设协调机制予以推进。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